公益诉讼检察蓝 捍卫飘扬国旗红
2020年06月26日 来源 : 清风网 作者: 周满荣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清风网讯(拜城县人民检察院;陈志敏)拜城县人民检察院打开思路、广辟案源,积极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等”外案件的探索。近日,拜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全县辖区内各社区、学校、各乡镇场、厂矿企业、商店、餐厅、旅游景点等地存在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悬挂国旗与企业旗同高,倒挂国旗等不规范现象。
国旗代表国家形象,国家尊严,该院紧紧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以实际行动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开展“公益诉讼检察蓝,捍卫飘扬国旗红”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为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拜城县检察院认为,相关单位对辖内有关单位和企业不规范悬挂国旗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而未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宣传指导规范悬挂国旗,责成相关单位将褪色国旗迅速更换和纠正,并依法应予以回收而未回收,有单位不规范悬挂国旗行为损害了国旗尊严和国家形象,不利于增强公民国家观念的培养和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为捍卫国旗尊严、维护国家形象、保护国家利益,拜城县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纠正辖区内有关单位、企业不规范悬挂国旗行为,责成该单位、企业将褪色国旗进行更换,并依法对更换的国旗回收处置。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拜城县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及时将办案中发现的国旗管理使用不规范突出问题向当地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反馈,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支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确保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在下一步工作,拜城县检察院将开展爱国旗、护国旗宣传教育,规范全社会对国旗的使用,捍卫国旗与《国旗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节选部分)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