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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非法持有“biubiubiu”...可刑可铐有判头!
2024年09月24日   来源 : 清风网   作者:   石桂琼   一审:宁基   二审:陈雄   三审:周满荣

心存侥幸非法持有枪支

以为无人知晓

殊不知

该行为已触犯法律!

近日,双江法院到勐库镇冰岛村就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并当庭宣判,让群众零距离感受法庭审理,也给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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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知道个人不得持有枪支?”


“知道的,我就想着这是我爸的遗物,只要我悄悄藏好不使用就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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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到2020年10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在父亲卧室床下发现一支枪支,便将该枪支藏匿于家中。后该枪支于2024年7月11日在被告人罗某某家中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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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结合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双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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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此次巡回审判,对前来旁听的村民开展释法活动,重点讲解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的危害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号召村民发现身边存在涉枪爆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如有私藏枪支应主动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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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既是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又是延伸审判职能、以案释法、扩大普法宣传面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双江法院将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加大巡回审判力度,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升公众安全感。

 

法官说法:

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就是犯罪。每位公民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也有义务检举、揭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等违法行为,为公共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双江县人民法院法院:石桂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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