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法官,太感谢你了,在你的悉心调解下,赔偿金在这么短时间内就拿到了,真是多亏你了。”近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当事人买某一大早就来到承办法官齐曼古丽·卡斯木办公室,将手写的感谢信交到法官手中。
2021年初,祁某雇佣买某在其乌什县某木材加工厂干零工。2024年5月23日上午11:30时左右,买某在劳务过程中一不留神右手掌被电锯割伤。事发当日,买某被送到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结算,医疗费共计94733.71元。出院后,经新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买某伤情为九级伤残。事后,木材加工厂老板祁某只垫付42000元治疗费,其他损失并未得到赔偿。2024年10月,买某将木材加工厂老板祁某及当时管理者托某诉至乌什县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级伤残赔偿、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6323.9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各方当事人在庭上的态度,发现有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在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庭后积极组织各方开展调解工作。法官以案件事实作为依据,耐心向各方释法说理,祁某雇佣买某和托某从事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买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祁某应当对其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祁某因事回老家后,托某暂时负责管理加工厂和工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买某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但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祁某和托某同意各赔偿50000元给买某,托某当即将50000元转账给买某。次日,祁某将50000元转账给买某,此案款全部履行。虽然,此案诉讼标的和实际赔偿款差距大,但是双方为了节省时间及精力,避免后期执行难等因素,原告买某对实际的赔偿金额表示满意。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通讯员:石皓璇)